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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調查的調查方法和手段

法律分析: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手段有:1,偵查走訪。2.審判。3.現場調查。4.檢查底部。5.控制贓物的銷售。6.審計賬戶,查詢和凍結存款和匯款。經濟犯罪案件立案前應註重審查。抓住書證或商品的鑒定,認定性質,擴大財務審計線索來源,核查被侵害對象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動範圍,利用通訊、交通等線索查明嫌疑人行蹤。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

第十壹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管轄不清或者有爭議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 * *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收集、整理、固定、審查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涉案財物的各種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毀滅證據或者轉移、隱藏涉案財物。

嚴禁收集與經濟犯罪案件無關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偵查犯罪為由濫用偵查措施為他人收集民事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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