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網絡侵權責任是指侵權人利用網絡作為實施侵權行為的手段和工具,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網絡侵權是隨著新興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為壹項新技術,互聯網給社會帶來了開放和自由。與此同時,網絡用戶在虛擬空間的道德感和責任感的放松,使得網絡成為侵權的多發地。網絡侵權因其隱蔽性和跨時空性而不同於傳統侵權。因此,民法典對網絡侵權責任有專門規定。網絡侵權責任主要涉及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是網絡平臺和服務的使用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平臺或信息渠道服務和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網民利用互聯網從事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屬於直接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第1195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給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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