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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權的歷史發展

在整個19世紀(以及後來的很多時候),罷工在大多數國家都是非法行為,這至少隱含著對國家的蔑視。罷工往往是工人階級更普遍的不滿爆發的壹部分。

現代罷工多由工會組織,反對雇主提出的政策。非工會組織的罷工,可能是因為工會不認同罷工策略,也可能是因為工人根本沒有聯合組織。許多國家不保障無組織罷工的合法權利。還有壹些國家規定,只有經過工會的正式表決,罷工才能合法進行。英國就是其中之壹。

罷工工人可能會聚集在工作場所外,勸說其他同事參加罷工,或者試圖阻止雇主與客戶進行交易。零售業或服務業的罷工稱為“罷工”。另壹種罷工方式是工人留在工作場所,但拒絕工作或離開。

也有罷工的工人會以只完成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來抗議。這種方法被稱為“偷懶”或“循規蹈矩”。例如,工人可能會嚴格執行所有安全規則以降低工作效率,或者拒絕加班。這些罷工被壹些國家的勞動法明令禁止。

在學校,學生集體拒絕上課被稱為“罷課”,教師集體拒絕上課被稱為“罷課”。

罷工者可能都屬於同壹勞動組織、同壹雇主和同壹工作單位;也可以是全行業、全城市甚至全國的工人集體罷工,有的罷工會和學生罷工壹起進行。

還有員工集體請病假抗議的罷工。所謂“不眠罷工”,是指勞動者不睡覺繼續工作,以至於筋疲力盡,無法工作的罷工模式。2005年2月20日,65438+,紐約公交系統工會34000多名員工在與市政府的雇傭合同談判破裂後開始大罷工。數百萬紐約市民冒著嚴寒步行去上班。65438年2月22日,在受到當局“逮捕工會領導人”的威脅後,紐約交通工人工會的領導人投票決定結束為期三天的交通大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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