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建墳的規定可見於《土地管理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各地出臺的《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這些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壹是為農村村民設立公益性墓地等殯葬設施必須經過批準。比如《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二是對墳墓的位置做出限制。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墳;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墳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擅自在耕地上開墾,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