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征如下:
1、以中國傳統的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糅合了法家、道家、陰陽家學說的精華,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
2、體現了濃厚的綱常倫理色彩。
3、以國家法為主體的同時,確認“民間法”的效力。
4、中央機構具有最終立法權審判權。
5、法律對特定人群的豁免與議罪制度,封建時代主要體現了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
6、諸法合體,混合編纂法典。從戰國李悝的《法經》起,直到最後壹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
7、司法權不獨立。在漫長的封建時代,司法機關很難獨立行使職權。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它的活動或為皇帝所左右,或受宗室、外戚、宦官、權臣幹涉,或受中央行政機關牽制。
擴展資料
中華法系源遠流長,獨樹壹幟,為人類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古代中國國力長期居於東亞、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國為核心的東亞儒家文明圈。
中國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響到周邊國家,其中以唐律為甚。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國界,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
朝鮮《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於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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