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用法律手段快速及時取證。賄賂犯罪的固有特點決定了其偵查難度大。受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實施賄賂後或知曉司法機關追捕時,想盡辦法毀滅、轉移、偽造甚至毀滅證據。他們還經常利用延長的時間,編造虛假的情況和虛假的情節,或者與行賄人、知情人勾結,形成攻守同盟。2.克服“口供情節”,拓寬思路,跳出“壹對壹”證據的誤區。長期以來,口供在實踐中壹直扮演著“證據之王”的角色。很多人認為,賄賂案件中賄賂事實的證據主要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然後進行取證,取得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證據。如果沒有知情人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賄人的證言,則存在“壹對壹”的證據。在這條證據鏈的兩端,3。善於發現被撤回證人證言中的矛盾,並加以合理利用。在賄賂案件中,作證後翻供的證人大多很擔心,因為他們覺得嫌疑人虧欠自己或被脅迫或說情。證人在翻供後作出的證詞往往與嫌疑人否認的事實相壹致。4.強化指揮功能,將辦案人員融入高速協同作戰。與其他案件相比,受賄罪有壹個特殊性,即行賄人與受賄人不壹定是敵對關系。很多情況下,他們是壹個陣營的,給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很難查清事實。很多時候會出現撤稿的情況。具體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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