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地管轄原則。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財產糾紛的住所地、財產、訴訟標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等因素之壹存在或發生在壹個國家,該國就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在屬地管轄權原則中,被告的住所地通常被用作行使法院管轄權的依據。
2.屬人管轄權原則。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壹方具有國內國籍,無論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無論他現在居住在哪裏,國內法院都對此類案件有管轄權。
3.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即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取決於能否直接控制被告或其財產並作出生效判決。實踐中可分為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
4、我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是基於以下原則: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也就是說,凡是與本院所在地有某種實際聯系的訴訟,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即無論壹方當事人是中國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可以在不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和保障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