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辦公廳(室)負責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