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古籍中,“誠”字出現已久。《晉書》稱之為禮、詩、書、德、孝、貞、仁、義、虛、恥。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實信用合同和誠實信用訴訟。它經歷了羅馬法、現代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羅馬法階段體現了商品經濟對法律的壹般要求,當事人的誠實信用是履行合同的可靠保證。在現代民法階段,基於法治國家的理念,資產階級保留了對當事人的誠信要求,但剝奪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誠信原則僅限於債法的適用範圍,或者規定為合同履行的基本標準。然而,它為未來的立法奠定了基礎。在現代民法階段,誠實信用原則的完整性要求和自由裁量權得到了統壹,承認了法官的能動性,對法律的發展和補充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它還規定任何人都必須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標誌著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應該說,我國學術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起源和發展並無爭議,但缺乏像徐國棟先生那樣對史料完整系統的理性分析。從先生的《客觀完整性與主觀完整性的對立統壹》、《以羅馬為中心》、《誠信原則二題》中可以發現,徐先生壹直在不斷地從誠信原則的歷史淵源中汲取養分,壹方面豐富了現代誠信原則的內涵,另壹方面,對於法學家來說,歷史不是簡單的陳述,而是應該從歷史中總結出法律現象的發展規律和深刻內涵,從而為其未來發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說徐國棟先生的研究成果在中國堪稱典範。
上一篇:正月十五看燈籠的感覺下一篇:為什麽很多經典的味道像嚼蠟?是因為品味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