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提起誹謗訴訟的標準:
1,肯定有捏造壹些事實的行為。
2.肯定有散布和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不能構成誹謗罪的行為有:
1.泄露、公開他人隱私,對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屬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和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的對象。
3.即使善意的舉報、曝光、批評中有虛假成分,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