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債務人或者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債權文書約定的義務的,可以憑公證機關出具的執行證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制度以其便捷、經濟、高效的特點,在維護社會信用體系、維護交易安全、降低債權實現成本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執行公證的條件和範圍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公證機構授予強制執行債權文書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可以授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應當具有贈與金錢、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贈與的內容無疑義,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行使債權的票據範圍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賒貨債權票據、各種借據、所欠票據、還款(物)協議、支付贍養費、撫養費、保育費、學費、賠償金(補償金)等債權票據。
以上內容參考青島日報——《賦能公證》:快捷經濟,中國法院網——賦能公證制度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功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