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兒童需要收養時,被收養的兒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失去了父母,成了孤兒。(二)棄嬰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3)生父母因特殊情況無力撫養的子女。上述所有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年齡必須在14周歲以下。2.孩子需要收養時,收養孩子的壹方應符合下列條件。(1)收養人無子女。(2)有足夠的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身體不得患有按醫學規定不能收養子女的重大疾病。(4)法定年齡應滿30周歲。對於普通家庭的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但對於失去父母的孤兒或殘疾兒童、在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兒,即使家裏有孩子,收養人也可以收養,不能只收養壹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