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中,銷贓罪是“掩飾、隱瞞犯罪”。掩飾、隱瞞犯罪事實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嚴重”是指案件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或者搶奪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總價值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掩飾、銷售贓物罪包括四種行為:
1,其中窩藏罪是指藏匿贓物,阻止他人發現或者為犯罪分子保管贓物,使司法機關無法取得;
2、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其他地方,使偵查機關無法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售為目的購買贓物,個人購買贓物自用不構成犯罪;
4.代為銷售是指犯罪分子銷售贓物的行為。
綜上,銷售贓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嚴重”是指案件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或者搶奪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總價值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隱瞞、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