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壹)“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場所。(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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