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傳承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逐級上報。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組織省級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申請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上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
4.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本項目領域的專家組進行初評,專家組應當提出初評意見。
五、國務院市級文化行政部門設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各專家組的初評意見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
六、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將向社會推薦名單,公示期為15天。
七、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簡要說明項目名稱、申請人、申請目的和意義。
(2)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瀕危狀況的說明。
(3)保護規劃:說明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
(四)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