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箏:指在竹竿等骨架上糊上紙或絲,拉起系在上面的長線,在風的吹拂下可以放入天空,深受人們的喜愛。
拓展:風箏比賽規則;
1.參加風箏比賽的人員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並按秩序冊規定的時間辦理報到手續。三次未簽到者,按棄權處理。放飛比賽前現場參加風箏工藝評分。
2.比賽開始前,運動員要把自己的風箏帶到放飛區域的起點,按照分組依次放飛。
3.比賽信號發出後,運動員在指定的放飛比賽區域放飛,風箏起飛成功後被拖至空白計分區域,由裁判現場判定。放風箏線不得少於30米(紅色標誌),每組飛行8分鐘,空白計分區空白時間不得少於6分鐘,每30秒扣1分。
4.表演嫻熟的風箏可以在空白計分區表演,在空白計分區外的表演不予計分。比賽中故意纏繞妨礙他人飛行,或碰撞或阻擋,即取消比賽資格。
5.如對參賽運動員和風箏的類別、型號、新舊、知識產權等有異議,大會有權進行審核。如不符合要求,可進行修改(變異5分,變異2分)或取消比賽資格。
6.放風箏比賽正常風力在1-6之間。但因氣候或風力影響,風箏無法正常比賽,大會將另行安排,不再另行通知。
7.超大型風箏、超長串風箏因比賽場地限制無法比賽的,領隊或教練應向總裁判長報告,由裁判組另行安排場地進行放飛比賽。發布的運動員人數規定:超大型4,大型2,中型1。
8.各隊飛行運動員必須遵守比賽紀律。如因比賽產生糾紛或爭議,由總裁判長裁決。
9.比賽期間,運動員如對裁判和比賽規則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提交總會仲裁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