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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和壹般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風險代理與傳統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壹是風險代理的對象多為疑難復雜案件,尤其是難以執行的案件,否則委托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第二,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和投資回收密切相關,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律師們加強責任感。第三,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更有吸引力。第四,委托人對律師的信任度較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置權限較大。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

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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