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以下內容: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的限量;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範圍和用量。
專為嬰幼兒設計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3.嬰兒和其他特殊人群對主輔食的營養需求。
4.與衛生和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7.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8.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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