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在先秦時期普遍存在,但百家爭鳴壹般很少關註這壹社會現象,它指的是普通社會成員中壹般意義上的同性戀,很少發表評論。這說明他們把同性戀放在社會問題的最後,認為人們只需要對反應性進行自發的調節,而不需要用系統深刻的理論去研究和制定規範。……儒家是道德論和政治論的結合體,而儒家不講陽剛之氣,實際上意味著同性戀在整個道德體系中是無關緊要的,無足輕重的。(張在洲《曖昧的歷程》)
而且,不僅正統的思想家不談同性戀,房間裏專門討論性問題的經典也不談。但是,並不代表中國古人沒有談同性戀。在中國古代筆記小說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關於同性戀的評論,但大多是譴責和否定的。如明代作品《石寶刀》、清代小說《無聲戲》、《野酸露話》等。還有壹些其他的聲音,比如明代的小說《新刻文章》。
不過,中國古代雖然反對同性戀,但基本上是把它當成個人道德修養問題,很少把它當成犯罪。歷史上,宋、明、清都有禁止同性戀的法律規定,但不僅處罰很輕,而且實際上很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