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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制的局限性

限制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延續了兩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它確實對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和官僚權力起到了壹定的監督和制約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具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征壹直與其歷史局限性形成二元對立,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性是監察制度的本質;高位重權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的政治制度結構;監督活動法制化的歷史局限性是傳統的人治。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很早。中國古代封建國家建立了專門的準司法國家監察制度,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和皇帝的利益服務,維護現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監督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壹(當然這裏指的是封建法制),參與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活動(在古代,司法是從屬於行政的,所以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的),這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壹個最明顯的特點是,從中央政府(皇帝、君主)到地方政府的各級監察組織,形成了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的體系。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乃至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與地方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監督權力的獨立運行、監督機構的壹體化和監督官員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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