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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國家制定法的重要補充

《法律史重述》是法律史學的自我革命和完善。它在充分尊重前人學術成果的基礎上,堅持正確,糾正錯誤,創立新的理論,力圖更全面、更正確地解釋中國法律發展史。

秦漢以後的中國法律體系,就法律效力的層次而言,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和變通法三個層次構成,與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層級結構相似。古代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和法律編纂的經驗,對當代中國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具有現實借鑒意義。關於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學術界有很大的爭議。總的來說,有五種不同的觀點,即法統說、禮統說、六律說、明清法規說和例統說。對“法制”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解讀角度。考察古代立法所擁有的信息量是造成認知差異的主要原因。

世界上存在著大量的古代司法文獻。就其內容而言,主要有兩類:壹類是規範和指導監獄訴訟活動、總結司法經驗的文件,我們稱之為司法指導性文件。第二種是:古人整理的判決書和案例集。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少參考司法指南文獻,對於案例文獻存在重案輕判的傾向,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成果的科學性,因此必須將兩者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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