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主要職責調整如下:
1.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業、農村、農民的工作方針政策,指導全國供銷合作事業的發展;
2、負責研究制定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和服務全系統的改革和發展;
3、根據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授權,組織、協調和管理農副產品經營,指導各級供銷合作社承擔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務和其他任務;
4.推進供銷合作社法治化建設,研究提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建議,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5.協調與相關部門的關系,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活動,支持供銷合作社發展電子商務和農村合作金融服務,牽頭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更好地履行為農服務職責;
6、指導社會資產運營,確保社會企業服務農業,履行社會資產監管責任,落實社會資產保值增值和安全保障責任;
7.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及相關國際組織的事務;
8.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縣域商業體系建設促進農村消費的意見》。
供銷總社將在改造傳統農村商業網點、開展企業數字化和連鎖化改造、建設和改造產地市場、農貿市場和菜市場、完善農產品流通骨幹網絡、發展縣域和農村物流配送、強化產銷對接長效機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