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會的階級性。換句話說,工會成員必須是工人階級的成員。在我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可見,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具體標準。
2.工會的群眾性。也就是說,工會是由工人和職員組成的組織。它的成員反映了廣泛的群眾性,工會也應該代表廣大職工的利益。
3.工會的自願性質。也就是說,工會是由工人和職員自願組成的。也就是說,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是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的,是自願結合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但是,這並不排除上級工會可以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自然
工會的壹般法律性質是公司性質。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符合《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基層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和工會出資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雇主相對人團體,因此,雇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資格,不屬於雇主相對人的雇主及其代表或代理人不應具有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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