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借貸中的貸款人自由化是大勢所趨。是克服金融抑制,打破形式上的金融壟斷,提高金融業整體發展水平的必然要求。這也是許多外國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國實行了開放的市場經濟,確立了民法自治原則,成功推出了小額貸款公司,滿足了所有貸款人放開的相應條件。國家在對貸款人實施自由化政策時,應當區分民事貸款人和商業貸款人。對於民間借貸者,應采取自由借貸原則,對於商業借貸者,應采取審批設立制。同時,應規定出借人必須是資金的所有者,還應加大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使其規範發展。
2.我國長期以來對民間借貸的簡單壓制態度,使其脫離監管,向地下發展,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後果。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理論和實踐基礎,法律規制和政府監管是解決之道。目前,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存在著復雜、過時等問題,監管制度也存在著主體缺失、過於嚴格等缺陷。這些問題降低了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未來應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民間融資體系,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加強政府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和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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