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方式和貨幣、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擬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收取標的物有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