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兵不能有紋身是因為我們國家的傳統問題,在古時候只有囚犯和流氓身上會有紋身,軍人作為國家的戰鬥部隊,需要塑造積極正面的形象,所以不能有紋身。而且老百姓們看到紋身的人都會害怕,如果軍人身上有紋身就會破壞人民子弟兵的形象。其實我們國家對於紋身也進行了壹些調整,只要大家的紋身不是裸露在外,而且可以被訓練服遮住,不超過十厘米的大小,很大程度上都可以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少量紋身不在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規定之內。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第八條 著短裝身體裸露部位刺有“點、字、圖案”,直徑超過2cm(其他部位直徑超過3cm)或雖經手術處理仍留有明顯文身瘢痕,影響軍容,不合格。少數民族地區純屬民族風俗習慣的文身,著短裝不明顯影響軍容,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