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們認為,原來的私有土地已經納入了均田制。有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制之外,與均田制並存。
2.均田制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也包括私人土地所有制。北魏實行均田制時,壹方面中國北方存在大量無主地和荒地,傳統上為國家所有;壹方面是以族長為代表的龐大地主勢力和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均田制的實施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制性質。均田制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的兩種不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規的反映。均田令的實施,不僅將國有土地按桑田、敞田名稱登記,還將原來的私有土地按均田令的規定登記,在不改變所有權的情況下沖抵應得的數額。這壹原則在北魏至唐代的均田制中得到貫徹,並保持不變。
開放領域(正田,Kubunden),工作領域,公共領域等。在平等的田制範圍內都歸國家所有。原有的私人田地、花園洋房、桑園(馬田、石頁田、永業田)、關仁永業田、荀田、慈田等。都是私有的。這兩種封建所有制不同的土地在平等的土地制度範圍內共存,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