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納稅,遵守商業道德,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二手車銷售者應當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對銷售者的身份證明、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車輛保險單、完稅證明等進行確認。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托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