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過去稱演花燈為“唱燈”,也稱“簸箕燈”,言其在廣場圍成圓圈演出。歷史上,花燈演出多為燈社,會火,逢年過節,迎神賽會就演花燈。元謀的紅崗花燈,據說可推到明萬歷年間(1573-1642年);玉溪花燈,據說也可推到明代。清雍正時,吳應枚在《滇南雜詠三十首》中的壹首詩中寫道:“嗚咽蘆笙和口琴,依稀聲調雜南音。新腔草竿何許打,莽仗於今盡革心。”原註有“蘆堅、口琴,野人樂器;打草竿,曲名,男婦俱能歌。”可知,當時打草竿(即打棗竿)已在滇南壹帶傳唱,並用民族樂器伴奏,且“男婦俱能歌”;“依稀聲調雜南音”則反映外來曲子,正處在演變過程中。據有關資料記載,清順治年問(1644-1661年)昆明附近的花燈歌舞演出,已較普遍。
作為花燈劇,則晚於花燈歌舞。從較早的壹些花燈劇目的內容看,可以在清乾隆年間成書的《綴白裘》中找到藍本。如花燈劇《補缸》、《鳳陽花鼓》和《鄉城親家》,分別源於《綴白裘》第6集的《買胭脂》、《花鼓》和《探親》、《相罵》;而花燈劇《借親配》、《瞎子觀燈》則源於《綴白裘》第11集的《借妻》和《看燈》、《鬧燈》。由此推之,作為花燈劇的出現,大約不會早於乾隆時期。因當時正是我國西部的許多民間戲曲興盛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