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
第六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宗教教義、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服務。,需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並符合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具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信息審核人員;
(三)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五)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六)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有關宗教事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