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每筆超過5萬元,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支付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擴展數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存款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為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壹個基本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當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照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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