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
實物證據是指各種資產以實物形式存在的證據。審計人員通過檢查著名財產的真實性而獲得的市場證據,如對某些資產和存貨的實際觀察和實地盤存,是該財產實際存在的最佳證據。
2.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是書面形式的審計證據。書面證據是審計證據的主體,審計人員主要依靠書面證據。書面證據的可靠性因被篡改或偽造的可能性而異。
3.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從口頭交談中獲得的審計證據。即被審計單位內部相關人員的口頭說明或答復將作為證據。就證明力而言,口頭證據是所有審計證據中最弱的。壹個人對某件事或某個問題做了口頭解釋,但後來很難證明他做過這樣的解釋。
此外,還有誤解口頭證據或記憶錯誤的可能。然而,口頭證據的作用也不容忽視。
4.視聽證據
視聽資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獨立的證據類型,是指通過錄音錄像記錄的聲音、語言、圖像或者行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5.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也稱為條件證據。指對被審計單位有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
環境證據壹般不屬於基礎證據,不能用於直接確認被審計事項,但可以幫助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事項的環境或發展情況,為判斷被審計事項和確認其他證據的收集程度提供依據。因此,環境證據仍然是審計人員在做出判斷時必須掌握的信息。
具體來說,環境證據包括:反映內部控制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質量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的環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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