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因果,因是能造作、產生壹定後果的原因,果就是由壹定原因產生的結果。由佛教的緣起論產生了因果理論,因果理論是佛教輪回解脫理論的基礎,隨著佛教的發展而對因果理論產生了不同的看法。
因果律指出: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佛教認為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因,也可能成為果,沒有絕對的因,也沒有絕對的果。佛教所講的因,有時與緣並用,且有壹些區分。狹義的因是指產生結果的直接原因或內在原因,而緣則主要指產生結果的助因或外在的間接條件。
因果關系的特點: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系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壹個為原因,另壹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