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是伴隨市場經濟發展而產生的壹種新型非傳統犯罪,也是相對於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壹種社會法律現象。
19世紀以前,世界各國對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可罰性基本持否定態度,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之後,英美法系國家逐漸將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納入刑法視野。
關於單位犯罪的爭議;
單位犯罪所追求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存在不同的爭議。有人認為“單位犯罪是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謀取利益或者為單位全體或者大部分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無法成立任何犯罪。"
單位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意誌因素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這時,單位犯罪所謀求的利益自然是不合法的。
但是,單位的過失犯罪行為不能壹概而論。在單位過失犯罪中,導致犯罪的壹些因素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比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單位偷工減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屬於單位為謀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過失犯罪。
有些單位的過失犯罪不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基於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日常工作職責,因此不能理解為單位是在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