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又稱彩禮、聘禮、聘金等。最初達成婚姻協議時男方給女方彩禮和聘禮的習俗,也就是俗稱的“彩禮”,壹般被認為是給女方的禮物,但對於是給女方還是給女方父母,並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以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彩禮待遇如何?
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男方要向女方或其家人支付壹定數額的財物,壹般包括禮物或珠寶等較昂貴的物品,作為訂婚或結婚的標誌和目的。支付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在處理這些糾紛時,基本原則將是是否締結婚姻。如果支付了彩禮,但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或未共同生活,則均將彩禮返還對方;如果妳接受了彩禮,辦理了結婚手續,同居了,就不用還給對方了。沒結婚的,沒結婚的,彩禮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