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習俗、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它們被各種群體、團體、有時甚至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隨著他們所處環境的變化,與自然和歷史條件的關系,各種群體和團體不斷創新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賦予他們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激發人類創造力。《公約》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和節日;4.關於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物品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載體語言;(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5)傳統體育和娛樂;(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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