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方法,根據單位的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采用特定的記賬符號,運用壹定的記賬原則(程序和方法)登記在賬簿上。
基本內容:
(壹)為規範小企業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
本制度所稱不對外募集資金的小型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的小型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和合夥形式設立的企業。
(三)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本制度核算的小企業不能選擇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不能選擇執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
2.在集團公司內母公司和子公司屬於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壹會計政策和合並報表,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本制度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應轉換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因經營規模變化連續三年達不到小企業標準的,應轉入執行商業企業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