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婚姻多是男女有戀愛基礎後,由媒人說合締結而成。侗族擇偶不避同姓,但不能在同壹房族內為婚。有“姑表舅婚”、“姨表禁婚”的習俗。
解放前,侗族的社會基本單位是封建家長制的父系小家庭。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低於男子,婦女禁觸銅鼓;男人或長輩在樓下,不準上樓。侗族姑娘在婚後才能享受父母和自己積累的“私房”以及分得少量的“姑娘田”、“姑娘地”。男子繼承家業,無繼承人的可招贅養子。
侗族婚姻,不論是自由戀愛,還是他人說合,都得由男方請媒人到女方家說親,得到女方父母的應允,才擇日完娶。也有些青年摒棄“父母之命,媒約之言”的古規而自由結合,婚後,再給女方父母道歉認親,個別甚至與家庭決裂。黎平、從江、榕江等縣的侗族婚禮簡樸。迎親的傍晚,由“接親婆”手提燈籠,背壹床鋪蓋,把新娘接到郎家。
新娘進門時,全家回避。新娘進門後,坐在火塘邊的新凳上,由壹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念新婚詞,向新婚夫婦祝福。接著,新娘動手架鍋作炊事儀式,表示她從此為這家主婦。只宰殺壹兩只鴨,合家吃飯。
所請親友最多十來個人。鄰寨的新娘子,飯後即歸,外村來的新媳婦,住上三天即回這種習俗,視夫妻感情和年齡大小而定。感情好年齡大的,壹年半載即可到夫家落戶,包辦說合或年齡小者,兩三年,甚至七八年才上夫家***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