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壹般有兩種方式。先直接接觸發行人,了解和研究其要求和思路,然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計劃的議案。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行的提議可以接受,就與投行簽訂發債合同,投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承銷。
3.債券承銷和股票承銷有很大區別。成員不壹定由投資銀行或全能銀行的投資銀行部門組成。這是因為很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相對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責任後,進入債券發行階段。嚴格來說,發行債券和發行股票沒有太大區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托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根據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介。到銷售截止日,若債券未按原發行金額全部售出,未售出部分返還發行人,承銷商向發行人收取傭金費用,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采用代銷方式,發行人仍有失敗的風險;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不大,但收入相對較少。因此,這種方法很少在所有國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