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規模就是壹個企業的大小。企業的規模主要根據其總資產、主營業務收入或員工人數來確定。壹般分為小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
企業的經營規模分為以下幾類:
批發和零售,中小型零售企業。
員工人數不足500人,或銷售金額不足1.5億元。其中,中型企業必須同時滿足從業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批發業中小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從業人員不足200人,或者銷售金額不足3億元。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從業人數100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
二。運輸和郵政業,以及運輸方面的中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不足3000人,或者銷售金額不足3億元。其中,中型企業必須滿足從業人員500人以上、銷售額3億元以上的需求;剩下的都是小企業。中小郵政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從業人數在1000人以下,或者銷售額在3億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400人及以上員工需求,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剩下的都是小企業。
三。住宿餐飲業,中小企業。
員工人數不足800人,或銷售金額不足1.5億元。其中中型企業必須同時滿足400人及以上的需求,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
條例中,職工人數由現行統計制度中年末職工人數代替;工業企業銷售額在現行統計體系中以全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企業的銷售額在現行統計制度中以年度工程結算收入代替;在現行統計體系中,批發和零售貿易被年銷售額所取代;交通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銷售額在現行統計制度中以年營業收入代替;總資產由現行統計體系中的總資產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