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當事人稱其經營的電商平臺“與傳統社交電商不同,有著別具壹格的優勢。①自購省錢:海量商品貨源,確保低價;②分享賺錢:所有店主、經理、總監無需囤貨,只要推薦朋友下單,就能賺取商城給予的推薦獎勵;③消費即投資:每壹筆消費、分享和銷售,都會被商城記錄、永久有效,並在未來兌現為獎勵,並隨平臺成長而增值。”的宣傳。經查,當事人未能提供電商平臺App實際運營中與該宣傳相關聯的證據材料,其從未提供上述服務,也不具備別具壹格的優勢。2021年7月,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中,當事人未能提供電商平臺App實際運營中與該宣傳相關聯的證據材料,從未提供上述服務,也不具備別具壹格的優勢,其行為屬於《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服務不存在,以虛假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
合規提示
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條規定
《廣告法》第四條第壹款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壹)項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虛假廣告:
(壹)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