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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的耕種土地屬於農用地。在農業用地上建造農場並不意味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養殖用地不需要審批,但也要註意必須達到環評的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證明。

法律依據:《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政策的通知》

(1)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環境改善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按農用地管理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興辦或者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實行分類管理。

(三)畜禽舍、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及生活用房、疫情防控設施、飼料儲存室、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關於保護性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保護性農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農作物種植和畜禽養殖的土地,畜禽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用地和直接相關的糞便處理、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類加工用地。

(2)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壹般耕地,不需要實行占補平衡。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免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充。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其原有用途。涉及補充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後方可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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