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互助。保險是大多數人在互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積累大多數人的力量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是壹種保障措施。保險的核心是大部分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建立保險基金,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的損失。因此,互助是保險制度的基礎。
2.保險賠償。保險是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在未來賠償意外損失的制度。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保險的補償性表現是不同的。前者是按照賠償原則對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後者是按照約定的金額進行賠付。
3.保險是幸運的。也稱為保險損益。在保險中,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費的責任是不確定的,取決於不確定的危險是否發生。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會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如果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只收取保險費,沒有保險責任。這就是保險的幸運本質。
4.保險的自願性質。又稱保險的契約性,是指保險是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而發生的。作為合同的壹種,保險公司和他人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除外)。
5.保險儲蓄。這主要體現在壽險上。壽險的壹個特點是通過保險儲存壹部分真實收入,以備急用或年老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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