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隔離的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1966至1967年起,日本人被視為“榮譽白人”(Honorary Whites)。華人從1984年起也成為“榮譽白人”。最後,韓國人也獲得了在種族隔離場所也可以享受與白人相同的待遇。)其內容包括如下:
原住民土地法與「家園政策」——1971年開始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並給予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溫達(Venda)、希斯凱(Ciskei)、川斯凱(Transkei)與波布納(Bophuthatswana)等四個「國」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隔離設施法——公***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別。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制;
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
背德法——對於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其它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不但引發國內的反彈與抗爭,更引發國際社會的攻擊與經濟制裁;1989年德克勒克擔任南非總統後,便釋放反對種族隔離政策而入獄的曼德拉,並且於1990年解除戒嚴;1991年南非***和國廢止人口登記法、原住民土地法與集團地區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