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根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土地作為農用地管理,用於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其他企業和個人建立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共同建立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土地,實行分類管理。
3.畜舍、綠色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管理及生活用房:疫情防控設施、飼料儲存間、硬化道路等輔助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的,其土地用途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不允許掛羊頭賣狗肉:養殖場土地上不能建屠宰、肉類加工場地等設施,不能建其他無關設施,否則構成非法占地。種植設施用地不能建設成農業休閑觀光、旅遊、餐飲等設施。,而所謂的“大棚子”是不能建的,否則可能會被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