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醫院開具的出院小結、發票、用藥清單;
2.本人身份證、醫保卡、公司出具的醫療證明(需公司公章)。未投保公司的,不需要公司出具的醫療證明;
3.帶上以上資料到當地醫保辦。
醫保卡的處理方法如下:
1.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相鄰區縣醫保中心申請,區縣醫保中心當場完成;
2.參保人也可向就近的街道(鎮)醫療保險服務點(以下簡稱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服務點代為領取《醫療保險卡》;
3.被保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客戶辦理時需要攜帶本人和被保險人的有效證件;
4.用人單位集中辦理時,可憑用人單位介紹信和代辦人有效證件辦理,再由用人單位向參保人發放醫保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