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禁止占用耕地和林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為墓地。已經占用耕地的墳墓,應當限期遷出或者就地掩埋。禁止非法買賣、轉讓、出租墓地和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建設,禁止遷回重建已被破壞的墳墓。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用地前1個月通知墓主人在規定期限內認領安葬,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墓主人負責將遺體火化或就地安葬,由建設單位負責。
擴展數據
根據《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用地前1個月通知墓主人在規定期限內認領安葬,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墓主人負責將遺體火化或就地安葬,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禁止在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和河流堤壩兩側修建墳墓。上述地區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留墳頭。
中安在線-省民政廳: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修訂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