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公布戶主、家庭人口、現有房屋面積、待建房屋面積、位置等名單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