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合作社建設。加強合作人員培訓,提供各級財政支持。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體系,免征稅務登記費。盡快制定財政支持合作社和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2.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壹體化。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整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3.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的扶持範圍。落實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註冊、信息咨詢等方面給予支持。保護返鄉農民工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權益,對無生活來源或納入農村低保的返鄉農民工給予臨時救助;
4.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資金穩定、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行經費保障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戶口登記。
軍人的戶口由軍事機關按照軍人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戶籍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