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扶貧項目的目的和意義:
1.扶貧有利於加強社會安定和社會團結,加速社會主義建設;
2.扶貧可正確處理和增進民族關系,發揚革命傳統精神;
3.扶貧在構架和諧社會,增進城鄉居民親情等方面的作用和意義更為突出。
二、申請扶貧需要的條件:
1.有當地農業戶口並在當地居住;
2.前壹年***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3.沒有收入來源,沒有勞動能力;
4.身體或精神殘疾無自理能力。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